补贴方案揭晓!东莞市新型储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网络  作者:   资质管理系统      2023-07-20 19:31:45

 补贴方案揭晓!东莞市新型储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图1)

近日,广东东莞发改局发布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该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补贴政策,以支持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的发展.

根据该管理办法,东莞市将针对投建规模不小于4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当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并获得当地银行贷款时,将根据利息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认定的新型储能电池企业,根据不同规格将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奖励.

同时,对于应用于新型储能、获得海运运输证书,并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资质管理系统将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而对于具有稳定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资质管理系统且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相关单位或机构,将以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此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的发展. 希望通过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新型储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为东莞市的能源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广东东莞发改局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提交给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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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管理办法,东莞市将防对投建规模不小于4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当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并获得当地银行贷款时,将根据利息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认定的新型储能电池企业,根据不同规格将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奖励.

同时,对于应用于新型储能、获得海运运输证书,资质管理系统并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将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而对于具有稳定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且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相关单位或机构,将以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此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的发展。希望通过这些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新型储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为东莞市的能源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广东东莞发改局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提交给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


参考文章: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根据该管理办法,在东莞市投建的规模不小于4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由发改局认定,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并取得东莞当地银行贷款的,根据利息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另外,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认定)的新型储能电池企业,根据不同规格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元奖励. 对于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对具有稳定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且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相关单位或机构等,将以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提交给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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